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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尚志与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志,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李尚志,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经商,住上高县。被告:黄中华,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镜山口。法定代表人:黄中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志与被告黄中华、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志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高县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鲍在亮审判员  黄光明审判员  刘满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