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福建省明鑫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福建省明鑫矿业有限公司,揭新红,吴冬梅,曾真兵,姚金花,柯明玉,曾贞水,曾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0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张煜,行长。被告福建省明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曾建明,董事长。被告揭新红,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吴冬梅,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曾真兵,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姚金花,女,1982年2月2日出生。被告柯明玉,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曾贞水,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曾建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明鑫矿业有限公司、揭新红、吴冬梅、曾真兵、姚金花、柯明玉、曾贞水、曾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8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明鑫矿业有限公司、揭新红、吴冬梅、曾真兵、姚金花、柯明玉、曾贞水、曾建明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