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洪旗与吕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旗,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旗,男,198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洋,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王洪旗与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洪旗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洋给付案款15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洪旗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洪旗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吕洋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洪旗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方展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