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陈某。被告:吕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1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10月6日出生儿子陈俊屹。××××年××月××日,双方在仙居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月,被告向法院提出与原告离婚。2015年2月4日,法院作出(2015)台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仍未回心转意,双方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俊屹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付清每月儿子抚养费40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共计2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结婚证、(2015)台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说并不属实,原告不但赌博,还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与前夫离婚后,虽然女儿归被告抚养,但还是前婆婆在帮忙带养,被告要照顾与原告的婚生儿子陈俊屹,无暇顾及女儿。原告生性多疑,经常查看被告的手机,一吵架就打人,而且打得很凶狠。为此,被告也报过110,隔壁邻居都知道的。原告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却经常虐待儿子,儿子背后都是跟被告通电话,向被告要钱。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十几年,家里东西都是被告置办的,儿子入户口的费用都是被告筹借来的。原告也不赚钱,近四、五年来,家里的开支都是被告出的。原告的农场被告也有投钱进去,还叫了家人去帮忙。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儿子陈俊屹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万元,并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债务、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2001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10月6日出生儿子陈俊屹。××××年××月××日,双方在仙居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相互猜疑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2015年1月,被告曾向法院提出与原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儿子陈俊屹在仙居二中就读,目前跟随原告生活。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台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儿子陈俊屹的抚养问题,根据儿子陈俊屹自身的意愿,以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为宜。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儿子陈俊屹由被告吕某抚养教育至成年,由原告陈某从2015年8月起支付给被告吕某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限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