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1等与纪×7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1,纪×2,纪×3,纪×4,纪×5,纪×6,纪×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纪×1,男��年龄62。原告纪×2,女,年龄71。原告纪×3,女,年龄66。原告纪×4,女,年龄64。原告纪×5,女,年龄56。原告纪×6,女,年龄52。被告纪×7,男,年龄60。本院在审理原告纪×1、纪×2、纪×3、纪×4、纪×5、纪×6诉被告纪×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