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祝、蓝红与信宜铭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蓝红,信宜铭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信宜市雨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72-2号原告张祝,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蓝红,女,汉族,住信宜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伶,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信宜铭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区粤桂路。法定代表人谢明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信宜市雨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区粤桂路。法定代表人谢雨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祝、蓝红诉被告信宜铭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信宜市雨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祝、蓝红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蓝红撤回其对被告信宜铭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23元,由原告张祝、蓝红负担。审判长 黄方强审判员 彭秋香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