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天津市英顺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天津市英顺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6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英顺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做出的(2012)辰民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英顺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北辰区小贺庄村西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5582)。查封期间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