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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安某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