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安某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