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祖富与广德县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富,广德县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富,男,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广德县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郭池斌。申请执行人王祖富与被执行人广德县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广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县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94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分配款7207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出具认可被执行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