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明水与刘耀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水,刘耀光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刘明水,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蔡沛然,系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光,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水诉被告刘耀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水以其已与被告在村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明水以其已与刘耀光在村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明水负担。审 判 长  陈 灏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陆霄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李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