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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