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