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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源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李万华、施永俊与被执行人伊国栋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执字第145号伊国栋:申请执行人李万华、施永俊与被执行人伊国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源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万华、施永俊于2015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伊国栋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永俊劳务工资21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万华劳务工资104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