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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梦洁,女,系该公司会计,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拒绝给付其货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在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9.77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单位所有的皖KF02**号纳智捷牌轿车给予担保的保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97700元;二、查封申请人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F02**号纳智捷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