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九九等36人与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九九等,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2号申请人黄九九等36人,系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江兴东路。法定代表人金浚模。申请人黄九九等36人因与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860000元的财产。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九九等36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康英斯(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8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