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北京泰和里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圣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房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和利钻孔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英。被执行人房圣武。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320元,并承担诉讼费1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320元,利息1444.8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9.23元,合计1219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