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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仙法与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仙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陈仙法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9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城开发区北院大道7号的厂房(台房权证黄字第××号、31××4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黄岩国用(2004)第02300785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城开发区北院大道7号的厂房(台房权证黄字第××号、31××4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黄岩国用(2004)第02300785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