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东营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要庄乡小马坊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