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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东营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要庄乡小马坊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