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孙庆善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庆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庆善,男,194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庆善因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邻里矛盾,公堂判决,经申请从县住建局获取到一份(2004)181号私建许可证,县住建局有责任有过错,城固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持城建局,要求清洗许可证沉冤,恢复该许可证的意义作用,追究城固县住建局玩民坑民的违纪行为,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孙庆善长期在外工作,退休后回家居住,因房屋年久失修,在动工维修房屋过程中与邻居张彦文发生纠纷。后城固县人民法院以(2004)城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孙庆善正房两侧长3.15米,宽1米的房檐水道道房归孙庆善所有,孙庆善维修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建隔墙”。后孙庆善向城建局申报修建房屋,住建局于2004年8月10日给孙庆善颁发了(2004)1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为“只允许维修加固,不允许翻建改造。”孙庆善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2004年8月16日城固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没有协调好邻居关系,引起纠纷,且未经城建部门现场放线,擅自动工建设”为由给孙庆善下发了城建停书字(2004)01号违法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随后将核发给孙庆善的(2004)181号城固县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建)收回。对此2004年10月19日孙庆善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违法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并赔偿其损失500元。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城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城固县住建局收回颁发给孙庆善(2004)181号城固县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驳回了孙庆善的其他诉讼请求。2005年3月18日孙庆善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城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城法执字第294号裁定书,认为张彦文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已按照调解书第三条自动付给了孙庆善经济损失费300元,其他两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但孙庆善提出在确权范围内将墙体向外移动扩建,另行砌墙的执行请求,没有执行依据,驳回了孙庆善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庆善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俊娜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