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田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田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石马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佃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光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园。委托代理人杨艳泳,怡景花园A11号楼3单元201室。系被告的表姐。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良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