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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振乾与聂仕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乾,聂仕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乾,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仕熙,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乾与被执行人聂仕熙债权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