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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朱胜与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服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朱胜,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95号原告吴朱胜,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被告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法定代表人骆宏昭,该局局长。原告吴朱胜诉被告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服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并告知原告在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但是在指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尚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碧清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