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齐杰与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齐杰,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陈齐杰,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敏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齐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物偿还借款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1008万元(计至2014年11月20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齐杰借款时,于2013年11月21日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和土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陈齐杰属第二次抵押物。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和土地第一次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也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物偿还借款本金493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因需待该房产和土地拍卖优先偿还第一顺序债权人债务后,申请执行人陈齐杰方可按第二顺序受偿。现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尚未拍卖成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