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为明与党俊芬、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为明,党俊芬,马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217号申请人郭为明。被申请人党俊芬。被申请人马建军。本院受理申请人郭为明与被申请人党俊芬、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为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党俊芬在神华神东物资供应中心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马建军在中国神华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维修中心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党俊芬在神华神东物资供应中心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二、对被申请人马建军在中国神华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维修中心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