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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垦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糟桂兰与赵韩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糟桂兰,赵韩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糟桂兰,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五一农场。被执行人赵韩娃,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本院在执行糟桂兰与赵韩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赵韩娃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102110.36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02110.36元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垦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逍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