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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行诉谢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朝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阳汉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谢朝晖,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龚建仕,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朝晖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朝晖所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