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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维忠、赵丹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维忠,赵丹丹,赵恩标,曹进花,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760号原告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2号。委托代理人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忠,居民。被告赵丹丹,居民。被告赵恩标,居民。被告曹进花,居民。第三人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戴世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忠、赵丹丹、赵恩标、曹进花、第三人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春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