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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长山与林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山,林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山,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林野,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长山与林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