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长山与林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山,林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山,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林野,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长山与林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