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明臣与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臣,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738号申请执行人韩明臣,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乐斌,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21楼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3758-4。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3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