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健与翟峰、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翟峰、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翟峰、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翟峰、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翟峰、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