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秘春雨与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秘春雨。被告李元梦(曾用名李迎迎)。原告秘春雨与被告李元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秘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元梦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秘春雨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调、热水器、家具,货款共计271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100元。、被告李元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李元梦在原告秘春雨处购买空调、热水器、家具等,货款共计27100元,2013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欠春雨家电款贰万柒仟壹佰元,27100元”的欠条1张。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元梦向原告秘春雨偿还欠款27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邵政伟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