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丙、徐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位置在XXXX宿舍X-X-XXX室,计价面积40.73平方米(房产没有土地证),该房为单位福利房,只有单位房产证明,父母已出资买下,房主是父亲徐某某。父亲去世10年,母亲去世5年,该房产到目前为止没有协商结果。父母有4个子女,大女儿徐某甲、二儿子徐某乙、三女儿徐某丙、四儿子徐某丁。二儿子徐某乙要求这套房子应由他本人继承,目前该房由其私自出租已一年多,月租金500元,其余子女3人要求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父母的房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父母名下坐落于XXXX宿舍X-X-XXX室的房产一套。被告徐某乙辩称,父亲在世时给我写了房子的过户手续,同时,房子也是我出资购买的,虽然父母去世了,我尊重父母把房子给我的遗愿。具体理由如下:1980年单位分给父亲XXXX宿舍X-X-XXX室房产一套,该房为单位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土地证。1981年主要由我和父母居住,1986年我结婚后个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1995年单位进行职工房改,我和父亲在同一单位,且在单位没有福利房,父母和我协商,由我出资购房,房证过户到我名下。我和父亲到单位开了过户证明申请表、到XX分局办理了过户证明信。后来分局房管所工作人员通知说,办理过户暂时冻结,以后听通知。2000年单位集资建房分给我XXXX宿舍的房子,但工作人员说,职工只能享受75平方米的福利房,超平方按市场价算,所以XXXX的房子我就一直没有过户。2011年旧房改造过程中,水表、电表办理出户等材料费、工程费均由我出资。该房屋自2014年由我对外出租至今,月租金450元。被告徐某丙、徐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徐某甲、长子徐某乙、二女儿徐某丙、次子徐某丁。徐某某于2005年7月1日去世,金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去世。1996年,徐某某作为XX职工,以其名义购买了位于XXXX宿舍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徐某乙以每月450元的租金对外出租。徐某某、金某某去世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纠纷成诉。以上事实,有户口注销证明、职工劳动保险卡片、直系亲属与供养直系亲属表格、登记表、上海XXX徐州土地房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缴款单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某某系XX内部职工,涉案房屋系由XX部门根据内部政策分配给徐某某居住使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在徐某某去世后XX部门是否收回该房屋及如何处理该房屋是XX部门的内部事务,因此,无论徐某某与徐某乙是否就涉案房屋的归属达成过协议,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是否允许自由处分均涉及到XX部门房屋的相关政策,人民法院不予干涉,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对原告就继承涉案房屋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徐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