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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浩,张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39号申请人:李浩,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永刚,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土地所楼上)。申请人李浩因与被申请人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永刚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曹艳所有的皖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