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某,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