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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某,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