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30号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法定代表人:方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师长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燕江园。法定代表人:苗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树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