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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楚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国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楚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淮安市楚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维科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超。委托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楚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楚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超的起诉。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