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白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仕全,云南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润平、代理检察员熊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榧木,立木蓄积为2.5577m3。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属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2、检举揭���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3、属初犯、偶犯;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和某某(在逃)雇请下,驾驶云吉普车到兰坪县河西乡联合村委会拉运了17件疑似榧木锯材,欲运往兰坪县通甸镇八十一方向。次日凌晨3时许,当车行至通甸镇黄松村委会猪场组的便道上时被兰坪县八十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赵某某当场逃逸。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7件木材为榧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2.5577m3。另查明,运输车辆属被告人赵某某所有,且无合法手续。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信息表;3、抓获经过;4、��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木材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9、情况说明;10、通话及短信记录;1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上述证据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收集,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据与案情具有关联性,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榧木,立木蓄积为2.5577m3,其行为符合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虽提供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但目前未查证属实,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量刑意见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观点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运输工具云Q044**吉普车、17件榧木锯材依法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和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芳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