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元春,刘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向东,倪元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84号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向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倪元春,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向东、倪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