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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振平与被执行人苏维榕、兰萍萍民间 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平,苏维榕,兰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维榕,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兰萍萍,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与被执行人苏维榕、兰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75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工商局、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