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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