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