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5月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5年5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友谊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09时许,王某某妻子彭某某与王某甲家房客马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王某某在接到彭某某电话得知此事后,回到家中取了一把羊角锤将王某甲家门口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XXXX**“哈飞路宝”车门玻璃、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砸坏;将停放在王某甲家门口的另一辆车牌号为陕ZZZZ**的黄色“长安奔奔”车的车前挡风玻璃、三侧门玻璃、后箱玻璃、前大灯、后尾灯砸坏,又用砖头扔砸王某甲家窗户防盗网,用羊角锤砸王某甲家的大铁门,后王某某又将家中的废旧三合板从自己二楼扔到王某甲家院中。2015年5月12日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某某所砸的车辆就行价格鉴定,被损毁车辆的价格鉴定总计为人民币伍仟贰佰陆拾元(5260元)整。审理中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作案现场示意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