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郭某、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甘某某,男,汉族,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郭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郭某、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被告自动给付劳务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