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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巧文与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巧文,张亨,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汪巧文。被执行人张亨。被执行人陈聪。原告汪巧文与张亨、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亨、陈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5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