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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红周与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周,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卢红周,男,1972年5月2日出生。被告张立建,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建,经理。被告张攀,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卢红周与被告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红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5元,由原告卢红周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