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红周与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周,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卢红周,男,1972年5月2日出生。被告张立建,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建,经理。被告张攀,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卢红周与被告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立建、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红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5元,由原告卢红周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