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曾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郑某某,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