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路11号。负责人李代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与燎原路交叉路口2-6栋。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农场农技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依据荆州市沙市区公证处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鄂沙市证字第566号债权公证文书及(2015)鄂沙市执证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803351.75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万元、至2015年4月16日利息700972.41元及罚息4274.34元、执行费98105元),并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及罚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