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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55号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委托代理人马凤然,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雄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显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博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凤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7、8月,原、被告陆续签订了《订购单》,双方约定,原告对被告委托的仪器表进行计量校准,校准完成后被告付款给原告,《订购单》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被告委托的仪器仪表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检测计量校准工作,并向被告开具了收款发票,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出具了《应收账款对账单》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289.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元(暂计至2015年5月1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本金予以确认,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由于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暂时无力支付,并非恶意拖欠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订购单,委托原告校验钢板张力计,费用为434.6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订购单,委托原告校验钢板张力计,费用为434.6元;2014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订购单,委托原告校验照度计、钢板张力计,费用为1049.4元,订购单载明的付款条件均为固定月结120天;原告主张其已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工作,且就前述费用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订购单、对账单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共五次向原告提供计量服务,被告逾期支付费用,违约金按照每次送检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违约金,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订购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给付金钱纠纷,且原、被告双方对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货款本金予以确认,该确认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对原告要求其支付所欠款项的诉请亦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2289.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订购单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固定月结120天,故原告关于从送检日期之次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应付账款对账单》显示,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送检张力计,费用为434.6元,按照月结120天的约定,该部分费用的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0月26日,故原告有权从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送检钢板张力计,费用为434.6元,按照月结120天的约定,该部分费用的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1月13日,原告有权从2014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送检光照度计、数显尺卡,费用为371元,按照月结120天的约定,被告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1月16日,故原告有权从2014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送检网版张力计、照度计,费用为742元,按照月结120天的约定,该部分费用的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2月17日,原告有权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送检照度计,费用为307.4元,按照月结120天的约定,该部分款项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7日,原告有权从2015年1月1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关于其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无需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时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28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434.6元从2014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434.6元从2014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371元从2014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742元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307.4元从2015年1月18日开始计算;前述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终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