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与粟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粟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331号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马英,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李君,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艳文,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福杰。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5年5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蒙晓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