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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富民店、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富民店,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村庄北组。代表人余贵权,职务不详。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法定代表人高玲玲,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海光,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富民店、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9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于 毅审 判 员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