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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士杰与被执行人马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杰,马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杰被执行人马庆丰申请执行人高士杰与被执行人马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