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飞云路59号-1。法定代表人钟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晓明,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射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天成,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优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晓明,被上诉人双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优科公司提供了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63元由本院退回上海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来源: